来源:县法院???作者:祝明亮 李庆辉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12-31???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诈骗案件,被告人卢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5月21日,卢某在桃江县看守所认识了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的刘某。卢某被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于2014年6月多次找刘某的妻子(魏某),以其在桃江县公安局有熟人,可以帮忙为刘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了魏某的信任。2014年9月,卢某在实际无法为刘某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下,收取魏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10月,卢某与刘某的同案犯李甲某的儿子李乙某取得联系后,称能为李甲某找关系判处缓刑,卢某在实际无法为李甲某找关系判处缓刑的情况下收取李乙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刘某案在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卢某又以能为刘某找关系判缓刑为由两次收取被害人魏某现金人民币22000元。桃江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认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上述刑罚。
法官提醒:利用找关系实施诈骗行为已成为诈骗的一种新类型,许多诈骗犯以认识某某领导、人际关系广为由骗取他人信任后,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利用关系诈骗犯罪中,被告人许诺能通过关系获取巨大利益,甚至能帮其达到某种非法目的。被害人抱着投机取巧的心理,付出财物。本案中,被告人卢某就是以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有关系,并能为他人办理取保候审、缓刑为由骗取他人信任。